本报讯(记者 王冠)男子投10万元入股朋友饭店,到期没拿到分红。原来,他投的钱根本没用于饭店经营……
2021年4月,甲公司经营者杨建国(化名)与刘宏久(化名)签订《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刘宏久投资10万元,投资项目为某餐馆,并取得某餐馆10%投资份额以及获得店面净利润10%的分配权利。截至10月底,某餐馆累计利润为-135295.5元(亏损)。刘宏久一直未能得到分红。经刘宏久了解,甲公司收到刘宏久的10万元投资款后并未用于某餐馆经营,而是支付给他人,刘宏久认为甲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近日,刘宏久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甲公司擅自将刘宏久的10万元投资款用于其私人用途,违反《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用途,构成根本违约。刘宏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刘宏久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裁决,解除刘宏久与甲公司订立的《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甲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刘宏久返还投资款10万元,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投资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尚欠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