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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买来假冒减肥药 获10倍赔偿
法官:网购保存好购买信息及记录、核实商家身份,以便维权

  本报讯(记者 王冠)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各类减肥产品频繁见于微信朋友圈等,大多宣称减肥见效快、不反弹,让不少渴望快速瘦身的市民心动不已。3月15日,香坊法院法官通过一起由网购“减肥产品”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告诉追求好身材的“你”,选购减肥产品时应擦亮双眼、谨慎选择。
  2021年11月,市民于璠(化名)因想瘦身减肥,通过微信在高芮(化名)处购买减肥产品,并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高芮支付货款2120元。所购产品外包装载明:主要成分为蜜桃粉、植脂末、葡萄糖、藤黄果、甲壳素、儿茶素、维生素C、固体麦糖、酵母提取物、荷叶粉、决明子提取物;食品添加剂:增调剂(20.003)抗结剂(02.004)、食用香精。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为东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服用一段时间后,于璠身体出现不适,怀疑与减肥产品有关。于璠就案涉产品向东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21年12月复函载明该减肥产品不是上述东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于璠将卖家高芮诉至法院,要求高芮返还货款,并按照货款10倍金额赔偿。
  香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芮销售的涉案商品在外包装注明的生产厂家存在假冒的事实,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于璠要求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高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于璠货款2120元,并支付赔偿金21200元。
  新闻延伸
  据办案法官介绍,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各类产品,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者也屡见不鲜。以“微商”为例,大多数“微商”并未经过工商注册,且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及隐蔽性。消费者通过该渠道购物存在一定的隐患。本案依法判决售假者以货款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售假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查验商家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购买信息及记录、核实商家身份,在利益受损时以便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新晚报制图/宋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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