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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次表决 可多次使用维修资金
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出新规

  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今后,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周期性维修、更新和改造,可采取一次性表决方式,授权申请使用人分批使用维修资金……日前,《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即日起正式下发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
  维修资金可优先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由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和相关业主。同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优先进行使用。  
  使用申请人负责拟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及造价审计方式、分摊列支范围、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等。方案还需由使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确认,并出具确认单。使用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急使用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为此,使用申请人所在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表决通过后,使用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说明理由。
  共用设施损坏
  可启动应急维修资金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确认并出具确认单后,按程序申请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未按规定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人在紧急情况下垫付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账户中列支。
  业主一次表决
  可多次使用维修资金
  鼓励业主大会对可以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周期性维修、更新和改造;墙面整体修补清理粉刷、道路维修等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表决方式,授权申请使用人分批使用维修资金。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授权申请使用人分批使用维修资金的,需报区住建部门审核、备案。一次性表决使用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些紧急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

  ■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的。
  ■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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