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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曲马多,严惩!
  本报讯(侯洵 记者 王铁军)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的案件。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于海洛因的依赖症状。目前曲马多复方制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陈某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欲通过其购买氨酚曲马多(曲马多复方制剂),王某某找到康某某并告知此事。康某某通过网络查找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药店,经询问该药店可以购买,但需要身份证登记。康某某将此事转告王某某后,王某某将4个编造的身份证号及姓名交给康某某用于药店登记。康某某以每盒26元的价格购买15盒氨酚曲马多并通过客车托运。
  康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购买氨酚曲马多是为了替代毒品服用以及为他人代购的情况下,仍然卖给王某某7盒氨酚曲马多,王某某支付给康某某200元药钱以及20元运费,康某某从中获利18元。剩余的8盒氨酚曲马多其中3盒被康某某服用,剩余5盒被康某某丢弃。
  被告人康某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以后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然采用虚构身份信息异地购买的手段向他人贩卖少量氨酚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结果为被告人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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