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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犬只吓到他人致受伤犬主也要担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浙江市民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一、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张某甲各项损失199184.63元;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乙不服提起上诉,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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