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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详情公布
不构成寻衅滋事,王某“居家拘留”系造谣
  王某对林某润进行辱骂。
  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殴打。
  事发现场出现的黑衣男子不是公安民警,而是驾车路过的村民。
  3日,青岛市公安局通报“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件详情。通报称,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了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王某“居家拘留”系造谣。
  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
  不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
  8月28日14时许,林某润(男,26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黄山村人,个体经营业主)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8月28日13时许,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被人辱骂殴打。返岭派出所依法立案,为林某润制作报案笔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通过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视频研判,确认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8月29日18时许,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8月29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润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8月29日22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与大巴车司机协商后离开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经查,王某驾驶车辆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王某告知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并协商处理,大巴车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先行驶离现场。8月29日15时许,王某电话联系大巴车驾驶员,大巴车驾驶员表示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根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轻微车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附近。
  8月29日21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
  网传“居家拘留”
  系王某志编造的虚假信息
  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大量所谓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经查,首发者系王某志(男,31岁,在青务工人员),8月31日12时许,其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发现涉事车辆,即对车辆及周边进行网络直播,并编造“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虚假信息,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播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谣言大量传播。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志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
  是驾车路经现场的村民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为公安民警。经调查核实,该男子为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居民林某瑞(与王某同村,个体经营业主),事发时驾车路经现场,发现堵车严重,林某润挡在王某车辆前方,林某瑞让林某润“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关注
  法学专家解读
  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
  8月28日,山东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车。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针对上述通报中内容,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请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为何不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
  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案件性质: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2.行为动机: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辱骂和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焦点二:王某为何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未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移动车辆或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擅自离开现场: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未协商处理:在轻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离开现场。
  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符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造谣“居家拘留”会受何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志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
  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综合央视网、中新社、《潇湘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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