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霍亮 文/摄
半失能老人在养老公寓摔成骨折,家属认为养老公寓应担责;养老公寓认为,非服务不当所致,自己无责……这是近期发生在哈市鸿福老年公寓的一起案例。随着社会老龄化加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到养老院安度晚年,老人在养老机构出现摔伤等意外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究竟谁该担责?日前,记者采访了律师,予以专业分析及解读。
老人在养老公寓摔倒骨折
近日,市民闫先生向记者讲述了父亲在老年公寓摔伤的经过。
闫景波老人今年65岁,多年前曾身患脑血管等疾病且存在后遗症,目前处于半失能状态。儿子闫鹏平时工作繁忙,于是在今年9月10日,他与鸿福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将父亲进入该公寓接受养老服务。
据闫鹏介绍,10月10日9时左右,躺在床上的闫景波老人想取东西,呼叫护工,但工作人员没在房间内,无人应答,老人试图下床自己取东西时不慎摔倒。大约在9时13分,老人给闫鹏打电话,告知自己不慎摔倒一事。据闫鹏回忆,在父子通话过程中,发现老人已摔倒在地的养老公寓护工也赶到现场,并就情况与他有简单交流。
随后,闫鹏赶到养老公寓,发现老人疼痛难忍,于是要求养老公寓送医治疗。双方大约当日中午11时到12时之间,将老人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闫景波为左股骨颈骨折。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闫鹏进行支付。
责任如何划分双方有分歧
闫鹏表示,父亲是在老年公寓摔伤的,自己也给养老公寓支付了服务费用,养老公寓负有照顾老人、避免意外发生的责任。而且,老人摔伤后,养老机构没有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他认为,养老公寓应该对自己父亲的摔伤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鸿福老年公寓王经理表示,闫景波老人摔伤并非由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失误等原因所致,床体上有护栏,是老人自己执意下床导致了摔伤,且家属并没有按照24小时全天候看护服务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始终在老人身边看护,所以,养老机构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鸿福老年公寓王经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综合告知书》的材料。王经理表示,这份综合告知书中是闫鹏送老人入住养老公寓时签署的文件,其中已经明确告知了老人在养老机构期间遇到类似的意外时,养老公寓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针对闫景波老人摔伤一事,当事双方对责任认定分歧巨大,后续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签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上述事件中,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对此,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认为,家属将老人送到老年公寓,与老年公寓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老年公寓主要提供住宿、饮食照料、生活护理等服务,家属或送养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合同约束。老人在老年公寓意外受伤,能否追究老年公寓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刘洋说,若老年公寓的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老人进行巡视、照顾,导致老人受伤,或未及时发现老人摔倒、未协助行动不便的老人进行活动等,可认定老年公寓未履行好合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是老人自身存在过错,如老人未遵循老年公寓的规定,自行进行超出自身能力的活动,或者故意违反安全提示等导致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老人受伤后,养老服务机构未及时将老人送医救治,致使老人的病情加重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老年公寓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现实中,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会在老人入住时,让家属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多签署一份“告知书”或“补充协议”,将免责条款写入其中。对此,刘洋表示,即使老年公寓在与老人家属签订的《综合告知书》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如果老年公寓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老年公寓仍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