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房给儿子又怕无家可归,怎么办?

公证“居住权”让晚年有了“避风港”

字数:1,367 2025年11月08日 都市圈
  □本报记者 张智威
  老人为孙女上学,咬牙拿出一辈子积蓄买了学区房,却整夜睡不着——怕儿子婚变房产被分,更怕儿子儿媳把房卖了,自己最后连个落脚地都没有。生活里,这样的老人不在少数,房产是他们晚年最后的“安全港”。近日,记者在哈尔滨公证处了解到,为除心病,很多老人选择办理赠与公证和“居住权”协议公证,护好晚年“避风港”。
  赠房给儿子
  老人怕晚年失去保障
  年过七旬的赵女士早年离婚后独自带着儿子生活,直到把儿子培养成才,娶妻生子,她付出一辈子辛苦。转眼到了孙女上小学的年纪,为让孙女有更好的学校,她打算将攒钱购买的校区房赠与儿子,却担心儿子婚姻有变。赵女士说:“现在的婚姻不稳定,我马上因病需要住院,可能时间还挺长。我这辈子不容易,这房子是我将来养老的指望,我咋能不担心?”赵女士想给孙女上学提供校区房,却又担心将来儿子婚姻变故或者儿子卖掉房子,自己晚年失去保障。于是,赵女士来到哈尔滨公证处进行咨询。
  赵女士表示,只打算将房产赠与儿子个人,不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共同财产,儿子婚姻稳定固然好,如果不稳定,关键时刻要能保住房产,并且自己要“永久居住”。
  公证员了解赵女士的心意后,为赵女士及其儿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学区房赠与赵女士儿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公证处为赵女士和儿子办理了“居住权协议”公证,居住期限为赵女士的“有生之年”,并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设定了居住权。这样一来,既满足了孙女上学的需求,保障了房产赠与儿子个人,又能确保赵女士在晚年有房可住,不用担心房产被出售或因儿子婚变而失去居住保障。赵女士拿到公证书后说:“这回能放心治病了!”
  哈尔滨公证处寇主芳副主任谈到,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等,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一旦设立,权利人就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居住在该住宅中,即使该住宅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六旬女子再婚
  怕被后老伴子女赶走
  寇主芳说,“居住权协议公证”更多地会出现在再婚老人的家庭里。曾经有一个案例,李女士62岁,林先生70岁,两人均是早年丧偶,晚年才走到一起,并登记结婚,李女士也顺理成章住在了林先生的家里。随着时间增长,李女士的担心与日俱增。她担心如果有一天,林先生失能或者去世了,自己会不会被林先生的子女赶出来。
  而设立居住权,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林先生可以通过与李女士签订居住权协议的方式,约定林先生如先去世,李女士有权在该房产中居住直至其去世。同时,由于居住权只是一种生活居住的权利,并不涉及房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林先生的子女在李女士去世后,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该房产的所有权,只是在李女士居住期间,不得妨碍李女士行使居住权。
  寇玉芳介绍,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设立的,只能由该特定的权利人本人行使,不能转让、继承。以李女士的案例为例,李女士去世后,该居住权也随之消灭。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在遗嘱中约定居住权是不够的,只有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才正式设立。而居住权协议经公证后,权利义务内容将更加明确,有利于在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出现其他纠纷时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