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增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包容性、灵活性和便捷性,持续推动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意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先从低缴费比例或额度起步,再逐步提高。
在建立方式方面,用人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