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聚焦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三类预收费项目,对收费上限、资金存管、风险防控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办法》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
据了解,养老机构预收费包含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明确相关费用的收取价格、收取依据、收取标准以及包含的服务项目或内容。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