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为规范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相关要求,哈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rbzjbzc@163.com。《征求意见稿》对保障对象准入、房源筹集、配售规则、封闭运营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
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引进人才、来哈留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并将根据供给能力动态调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年单身居民可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其中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签订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申请家庭成员在道里、南岗、香坊、道外、平房、松北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自有住房,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正在享受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保障家庭,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须在领取进户通知书时退出原有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可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公众号提交购房资格申请,资格审核后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出具购买资格通知书。
拓宽房源渠道
配售房源除新建外
可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包含新建、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通过划拨土地集中建设,利用回收已批未建土地、房企破产处置土地,闲置低效非住宅用地进行建设。
收购方式主要为国有收购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等。转化盘活对象包含无安置需求的存量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存量商品住房。通过收购和转化盘活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
严格配售准入
每个申请家庭
仅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每个申请家庭仅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行公开摇号配售。由运营管理单位发布配售公告,取得资格通知书家庭开展意向登记,摇号确定选房排序;放弃选房、未按时选房的家庭选房资格作废,依次递补。选定住房后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再签订买卖合同,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房屋交付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项目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可申请购买。购房人需按规定缴纳维修资金、物业费以及水、电、燃气、供热等费用,购房家庭享有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后,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离婚析产未取得保障房一方、已满18周岁子女,符合条件可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实施封闭运营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违法违规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除购房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担保及个人偿债。继承、离婚析产发生产权转移,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进行封闭注记。
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出现规定情形可申请由运营管理单位回购。依申请退出回购情形包含全体家庭成员因工作调动迁往外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家庭遭遇灾难性事故经济特别困难等;以欺骗手段获取住房、贷款违约、家庭持有两套及以上保障房等情形,将依职权收回住房。
依申请退出回购的家庭,2年后可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职权收回住房的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申请回购房屋需要满足无抵押、无纠纷,未拆改房屋结构,结清各项公用及物业费用等条件。原购房人要在约定期限搬离,逾期未搬离,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占用期间租金。
据了解,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政策。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哈政规〔2024〕9号、哈政规〔2024〕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