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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燃气设施等8类行为 严打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上限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张磊)9日,市住建局召开“关于防范和严厉打击第三方损毁燃气及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工作会议,发布《关于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用燃气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通告》。依据《通告》,即日起,哈市重点打击盗用燃气、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8类违法行为。
  为遏制事故发生苗头,市住建局会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形成了《关于防范和严厉打击盗用燃气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根据相关法规等,对盗用燃气行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等8类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通告》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区燃气行政管理、公安、城管、资源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各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用燃气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侵占损毁燃气管线等设施设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按上限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打击8类违法行为
  1.盗用燃气行为;
  2.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
  3.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燃气设施的行为;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5.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办理会签手续擅自施工,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6.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
  7.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8.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危及公共安全依法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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