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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广告不许这样宣传
市场监管局发出规范行业广告发布行为提示书
  本报讯(记者 李佳琪)为净化教育培训行业市场环境,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行为,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规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书”,向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发出行政提示,自觉抵制15种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种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5
  1 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禁止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 禁止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3 禁止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授课。
  5 禁止含有“保过”“一次性通过”“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XX天速成”“高中生轻松本科梦”“就业率百分之百”“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宣传广告用语。
  6 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 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8 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9 不得使用“名校”“名师”“一线”等字词进行宣传。
  10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11 禁止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12 严禁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不得贬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13 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14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5 严禁其他违法违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营销宣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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