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规范。规定明确,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进出小区。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举例称,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杨万明称。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未明示人脸信息处理目的
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规定》均作出列举。
《规定》明确,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单独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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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情形
可使用“人脸识别”
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南方都市报》、中新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