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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本报讯(记者 王鸿凌)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法》适度调整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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