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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方式可认定“两病”
  医保部门解读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政策

  □本报记者 于勇澜
  近日,哈市医保部门解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政策,认定“两病”可通过三种方式。
  认定方式 一是部门间协作直接认定。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管理人群,整体纳入“两病”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资格认定。
  二是利用医保数据直接认定。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经鉴定不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但符合“两病”标准的,直接纳入“两病”保障范围。
  三是参保居民主动认定。参保居民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即纳入“两病”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保障对象 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认定为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患者。
  待遇标准 “两病”患者在二级或二级以下定点医院门诊购药发生的合规医疗费,起付线(50元)以上,医保分别按55%和60%报销,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每年最高报销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认定机构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购药结算 “两病”患者可在哈尔滨市任意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药品,实行医保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享受“两病”待遇人员不影响其原有普通门诊待遇;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两病”待遇;“两病”人员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费用。
  长处方管理 医生对首次确诊一年内的“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的“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的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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