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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提供“养老服务”“以房养老”等名义
非法集资“盯上”养老钱
  本报讯(记者 杜菲菲)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省民政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帮助大家普及相关知识、强化防范意识。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养老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4.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5.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1.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3.根据国务院第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如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积极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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