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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中小学校外配餐和食堂管理办法
学校选哪家配餐单位 家长说了算
  本报讯(记者 王鸿凌)日前,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外配餐和食堂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校外配餐
  家委会有权确定
  集体配餐单位
  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应由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用餐实际需求和家长委员会申请,向家长委员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配餐单位名单,由家长委员会确定集体配餐单位,并合理确定供餐周期。学校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要有详实记录,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轮换机制。
  家长委员会确定配餐单位,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配餐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家长委员会与配餐单位协商科学合理确定配餐质量、餐量、价格、缴费方式、服务周期等配餐服务内容。
  配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可由学校与配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包括校外配餐单位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材费标准、缴费方式、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协议(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配餐单位信息
  需公布接受监督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配餐单位选择具体办法。鼓励建立学生集体配餐信息化、大数据中心、监管云、App等平台,加强科学化管理水平。鼓励地方政府为有需求的中小学配建食堂。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合同)、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监督。
  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协议(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学生餐费。配餐单位负责学生餐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留痕制度,保留用餐人员缴费记录。
  食品安全校长负责
  建立陪餐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配餐的校内管理。同时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更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配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将中小学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范畴,由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用餐管理服务人员。  
  每学期至少两次
  供餐满意度调查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
  建立用餐食品安全
  应急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配餐单位有这些要求
  1
  必须具备
  4种资质条件
  1.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3.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2
  出现7种情况
  取消资格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为学校配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4.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5.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6.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7.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3
  配餐单位
  要做到9点要求
  1.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2.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3.配餐单位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4.配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5.配餐单位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6.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8.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9.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学校食堂
  学校自主食堂应坚持公益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
  《黑龙江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要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学校供餐有两种方式,应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同时,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还应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就餐场所应提供洗手以及清洗餐具、饮具的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
  学校应配备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每周带量食谱提前公布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并且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当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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