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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同事重名 男子错转钱遭“拉黑”
法院: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或构成“不当得利”
  □本报记者 张智威
  微信转账是市民常用的交易方式,但切记要在交易前确认对方的身份。近日,哈市的吴某就将本该转给同事刘某的1万余元钱转给了另一名同事,原因就是两名同事都叫刘某。就因为这个,让他生了一肚子的气,还与这名同事对簿公堂。
  同事重名,男子大意转错账
  “确实是我大意了,微信备注都是一个名字,才会发生了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吴某在哈市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接触同事们比较多。前不久,他需要向一名叫“刘某”的同事转账1万多元钱。匆忙中,他通过微信搜索找到刘某的名字后,直接就将钱转了过去。两个小时后,刘某给他打来电话:“钱呢,赶紧转啊?”通过短暂的通话,吴某查询后发现,他原来误将钱转给了另外一名同名的同事。同时,他发现这名“刘某”接到转账信息后,问也没问直接点了收款。
  同事拒还款,还将他“拉黑”
  吴某立即与该同事取得联系,索要转错的钱款。可是同事却不回信息也不接听语音电话,几分钟后还将吴某微信拉黑了。事后,吴某通过朋友的微信多次添加该同事的微信,并多次对他说:“你俩重名,我确实转错了,你把钱还给我吧!”但对方却一直置若罔闻,并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下,吴某只能报警,并向这名同事发出律师函,提供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详细的转账明细予以证实,但被告人刘某坚持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和记录没有收款。
  法官说案
  不构成刑事犯罪,或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对于此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自诉人转账给被告人的钱款,既不是被告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自诉人错将万余元钱款转到被告人账户事实成立的话,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吴某可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审法院这样对记者说。因此,本案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自诉人吴某的控诉,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侵占罪”和“不当得利”有本质区别
  针对此案,黑龙江吉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宇男表示,“侵占罪”和“不当得利”是有本质上区别的。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因此,他建议吴某以民事诉讼重新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他提醒广大市民,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时,切记要再三确认对方身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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