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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捞河蚌被判半年拘役 放流500余斤鱼苗替代罚款
  本报讯(记者 王冠)14日,呼兰区法院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将增殖放流等生态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用放流鱼苗代替罚款,加强对渔业资源的恢复性保护。
  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伙同白某某(在逃)在禁渔期内,在松花江呼兰区杨林段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被当场查获。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在在禁渔期内,在呼兰区兰河村呼口屯江面上捕捞河蚌,被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在起诉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生态资源损失。10月13日,呼兰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律师、被告人家属等,共同放流了与损害赔偿数额等值的500余斤鲢鱼苗。
  10月14日,呼兰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耿某某等兄弟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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