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5万余条,获利6300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两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王冠)“请问您是某某某吗?”“您近期是否有办理贷款的需求?”接到这类推销电话、信息,请小心,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泄露!日前,我省首例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伟得知按照客户需求向他人群发办理贷款相关短信息可以牟取利益,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韩某辰,韩某辰表示同意参与。二人经预谋,由郭某伟负责寻找联系需要群发短信息的客户及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韩某辰负责联系群发短信的操作人员。
  同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间,微信名为“愚”的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发送给郭某伟,并将人民币12300元支付给郭某伟,郭某伟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剩余钱款及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韩某辰。韩某辰在扣除部分钱款后将公民个人电话号码、需要发送短信息的内容转给微信名为“一尘”的人(另案处理),并由微信名为“一尘”等人群发短信。
  经鉴定,郭某伟、韩某辰非法获取公民通讯通信电话号码共计50069条,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其中郭某伟获利人民币3900元,韩某辰获利人民币24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香坊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人通过黑龙江省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注销侵权用微信、QQ账号;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6300元。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郭某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韩某辰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动履行在省级纸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6300元。
  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家庭实际困难,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伟、韩某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注销侵权所用微信、QQ账号。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