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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赛“踢”出官司 被撞倒骨折谁担责
为啥一审判赔偿,二审判无责?《民法典》告诉你答案
  □本报记者 董琳
  一审判赔偿,二审判无责,这是为什么?近日,一起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宣判。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新规定,“自甘风险”对解决这起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起到了颠覆性作用。然而,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到底什么情况是“自甘风险”?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他人责任?对于这些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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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球赛踢出的纠纷
  2019年一天的上午,天气不错,几个成年男子在哈尔滨某高校校园足球场踢足球。玩球的人既有三两好友结伴,也有互不相识搭伙,大家你争我抢,注意力都集中在一个小小的足球上。激战正酣时,突然有两个人在争抢足球时发生碰撞,一名男子随即倒地受伤。
  当日,伤者来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腕部外伤。第二天,伤者发现手腕肿的厉害,于是又来到骨伤科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左腕骨前远端骨折,需住院一周进行手术治疗。伤者出院调养了许久才有所好转,在此期间,伤者跟单位请假养伤耽误了工作,还花费了2万多元医药费。他觉得这些费用都应该由当初与他一起踢球并撞倒他的人负责,于是联系了当事人白某并提出索赔意见。
  由于协商未果,伤者最终将白某起诉至法院。此案于2020年5月21日、10月28日在南岗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原告申请了伤情鉴定,要求白某赔偿医药费22743.7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5171.91元。
  尽管白某坚称自己并非故意撞倒对方,不应该对其受伤负责,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踢球中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双方作为成年人均应认识到踢球行为存在危险,均应对自己在踢球过程中的行为动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原、被告各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承担50%的责任为宜。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白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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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审判决截然不同
  一审判决下达后,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作为上诉人的白某以被上诉人的伤情与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和主观故意等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而作为被上诉人的受伤男子则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指出除证人证言外,还有双方的语音通话记录证实自己受伤是由于在踢足球时与白某相撞造成的。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白某应否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及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在踢球之前互不相识,也没有矛盾。被上诉人受伤是在与白某争抢足球时发生的肢体碰撞所导致,没有证据证实白某存在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更无证据证实白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足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当事人对争抢足球过程中的对抗性应当知晓,能够预见可能受伤的风险。而且,双方自愿参加业余足球运动,应当视其二人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白某对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白某不应承担其受伤的损失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白某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9元、鉴定费2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律师说法
  “在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如此顺利胜诉,既是意料之外也是情理之中。”
  作为白某二审代理人的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朱善君律师表示,此案在一审时《民法典》尚未实施,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分担原则”规定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白某承担一半的责任。二审中,《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朱律师表示,第28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属于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应适用上述规定,所以适用民法典。
  朱律师指出,双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白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伤者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行为人白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民法典》将自甘风险作为绝对免责事由。
  但是,这也不等于即使在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一定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在受害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该文体活动的风险时,更不能将其认定为自甘风险。
  以本案为例,对于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而言,其专业性和对比赛规则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不能与正式的专业比赛相比,但是,由于本案中的受害人为参加多年运动的足球爱好者,其本人对于足球比赛的注意事项和比赛本身固有的风险应当有一定清晰的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民法典》1176条第一款对自甘风险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为首次参加足球比赛的参加者,并且比赛的组织者事先没有履行相关风险的告知义务,那么,该组织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1176条第2款就将相关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进行了规定。这表明,自甘风险并不是完全将受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而不顾,完全由受害人自负风险,在活动组织者没有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能够得到赔偿。
  结语
  “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的确立,对于澄清理论上一直以来的纷争,缓解司法实践中的乱象有重要意义,虽然这一免责事由仍有很多具体的内容需要规范,但对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因“自甘风险”引发的纠纷仍有重要作用。
  以本案为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首先,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风险和形式特点,其次,在活动时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最后,自己也要严格遵守活动的规则,在防止自己受到损害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害他人。
  新晚报制图/宋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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