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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摔伤,雇主出6万一次“了断” 治疗后成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伤残民工三上法庭终得撤销

  本报记者 董琳 文/摄
  近日,一起由一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引发的长达2年的诉讼,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依法撤销了之前由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和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民事判决;并撤销黄春波与前雇主于2019年3月6日达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接到判决书的黄春波长舒了一口气,他激动地说:“我一直坚信会有这一天,法律没有让我失望。”
  工地摔伤 草草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
  事情得从两年前的一起意外说起。当时,黄春波在南岗区清华大街某建筑工地做力工,每天有不到200元的收入。2019年2月27日,他像往常一样在3米高的平台上干活,由于肩膀被吊车吊钩撞到,他直接从3米高处跌落。“落地瞬间,我这腿一阵钻心的痛,然后就坐地上起不来了。”黄春波说。
  见黄春波受伤,现场负责的工长带他去了医院。“先去了骨伤科医院,诊断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距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工长请示老板后又带我去了别的医院,走了3家医院,最后在16时才让我住进了一家私人骨科医院。保守治疗了2天,医生说还是得手术,让我转院。”这样,黄春波在2019年3月1日转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经过医生会诊,决定为他进行左胫腓骨远端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手术马上要进行,但费用却成了难题。工地方面一直没人出头,手术前的1万多元费用也是黄春波妹妹垫付的。经过几番沟通,医院同意先手术后交费。
  手术当天,雇主与工长等人来到病房,拿出事先打印好的《赔偿协议书》以及6万元现金。协议书上注明,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六万元。此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二次手术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如果签字,手术费马上就能交上,但条件是“付款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就此事要求其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这是“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旦签字,双方再无争议,也不得反悔。
  失去劳动力 他开始漫长法律诉讼
  6万元不多,但也足够支付前期治疗费和这次手术费用。黄春波此时已被推进手术室,妹妹犹豫再三还是签了字。“现在说起来,当时也确实是无奈,一来等钱交手术费,二来没想到自己伤势这么重,以为就是普通骨折,手术后休息一阵子就能好呢。”黄春波说。
  可在家里躺了100天后,黄春波发现自己的脚仍然无法恢复。咨询医生得到的答复是:“肯定有后遗症,还需要二次手术,劳动能力不可能恢复到从前,基本上是终身残疾了。”
  自己残疾了?黄春波怎么也接受不了。他一面做康复,一面联系前雇主,希望其对自己负责。但对方表示,已经履行完一次性赔偿的义务,又给了他转了5000元营养费后表示不再负责。无奈之下,2019年10月,黄春波将原雇主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人民法院。不懂法律也请不起律师,黄春波就在网上查案例自己研究;脚踝处打着钢板不能回弯,他拄着双拐打车往返于医院和法院间。
  一审法院认为,黄春波对《赔偿协议书》中其按手印及收到赔偿款6万元均予以认可,虽辩称当时意识不清但未举示证据。同时,黄春波主张其因此次事故受伤而花费的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超出案涉《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数额,但也因还未进行二次手术而未能举示证据。所以,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春波的诉讼请求。
  黄春波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可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
  再次上诉 省高院再审撤销“赔偿协议”
  连续败诉,黄春波有些心灰意冷。而此时,他于2020年8月7日申请的伤残鉴定也出了结果。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春波为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支持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拿到结果时,他原本就不多的积蓄早已花光,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年近70岁的老母还等着养老。黄春波抱着最后的希望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接待黄春波的律师帮他分析了情况,告诉他二审虽然是终审,但也可以尝试上诉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黄春波聘请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材料,再次站上高院的法庭。
  2021年5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黄春波的代理人列举了原一、二审法院对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证据。法官在听取意见后认为,此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黄春波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前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黄春波主张其因受伤受到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不论其该项主张能否全部得到支持,仅其两次手术的医疗费即已超过案涉《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6万元,如上所述,前雇主还应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结合黄春波在签订该协议时对于自己是否构成伤残并不知情,对于依据相关法律能够获得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亦不清楚,导致黄春波在与前雇主签订《赔偿协议书》时缺乏对其伤残情况和后续治疗需求的判断能力,故黄春波主张案涉《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具有事实依据,其诉请撤销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黄春波的再审请求成立。
  10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前两审民事判决,撤销黄春波与前雇主在2019年3月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终于有盼头了!”黄春波很高兴,接下来他将着手起诉原雇主,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赔偿。
  律师说法
  协议签订需谨慎 撤销不是无限期
  针对此案,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系在原告伤情尚未痊愈,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诸多情况不明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无论从赔偿项目,还是从赔偿数额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内容都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会发现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协议,比如出了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后,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双方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在民事活动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从而保障公平。”韩律师说。他同时表示:“近年来,因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律对其的保护也不是无止境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民法典》实行以后,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最短除斥期间为九十日。那么在最长的保护期间五年内或者在应该行使权力期间内,如果不能行权利的,撤销权会消灭。
  律师提醒,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避免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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