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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
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本报记者 阴祖峰
  我省有218万残疾人,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110万人。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根据《规划》,我省将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残疾人参与和发展能力;加强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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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患病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我省将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逐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达到100%。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的急难救助。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确保患病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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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16周岁以上特困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和照护帮扶
  我省将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发展服务类社会组织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等,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特困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和照护帮扶。鼓励各级各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困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访视、托养或照护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处于就业年龄段(16至59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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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我省将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一、二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残疾人能够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和出入境。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对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给予优待和便利,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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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条件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将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需个人缴费部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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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条件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我省将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住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同步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规划与设计,指导残疾人家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改造力度,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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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我省将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保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专区。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少于人社部门开发总量的10%。同时将不超过20%的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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