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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享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这些热点问题快来看
  □本报记者 于勇澜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近日,市医保局推出《哈尔滨医保100问(2021版)》,其中,就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
  答:①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
  生育保险个人负担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吗?
  答: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哪些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答: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医疗费应当由个人负担:①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④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费连续缴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标准怎么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并发放给职工。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参保职工本市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答:(1)参保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和母子健康手册(计划生育不需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男职工:
  ①使用电脑中的谷歌浏览器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地区部门选择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找到事项“生育医疗费支付”中的“生育登记”,点击在线办理,填写未就业配偶身份信息,并打印生育登记单(暂不支持App操作)
  ②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持生育登记单、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和母子健康手册(计划生育不需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异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流程?
  答:参保人在异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需先行垫付医疗费,持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窗口确认待遇资格,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材料无误的,医保中心会将报销款项拨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门诊:诊断证明书、收据、门诊手册、社会保障卡
  住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复印件、收据、费用明细、社会保障卡、出生证明书(生育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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