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导读
第02版:都市圈
第03版:都市圈
第04版:都市圈
第05版:看天下
第06版:看天下
第07版:看天下·一分钟
第08版:紫丁香·萌宠
标题导航
婚姻登记实行“全省通办”
哈铁陆续恢复35对旅客列车
流行性出血热是咋回事 可到哪里接种疫苗
哈投供热各营业厅恢复营业
群力体育公园公益冰场开建
道外拆除近千平方米违建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姻登记实行“全省通办”
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本报讯(记者 王鸿凌)为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省民政厅出台《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试行)》,决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实行“全省通办”。
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具体情况包括:
1.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黑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2.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改革范围。
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地)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此外,《实施方案(试行)》还提出,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新办婚姻登记档案实时电子化,2022年6月底前实现1978年以来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2022年年底前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