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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拟禁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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