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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保及救助新规出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等给予全额资助

  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
  按照《意见》,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医保缴费有困难群众
  给予分类资助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按照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实际确定。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等
  取消起付标准
  《意见》提出,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起付标准、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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