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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 责任谁来担?
  法官:“好意同乘”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本报讯(侯洵 记者 王铁军)“我顺路,开车带你一程?”这种搭顺风车的行为被称为“好意同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责任怎么划分?
  去年3月,梁某邀请同事张某搭便车,中途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造成张某左小腿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张某将梁某及道路养护中心诉至法院。绥北人民法院认为,这属于《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判定梁某、公路养护中心承担50%、20%责任,张某因未系安全带,自行承担30%责任。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审理法官介绍,“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目的,即车辆驾驶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酒店、超市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出租车、滴滴快车等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减轻其责任。“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驾驶人要遵守法规安全出行,搭乘人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发生交通事故要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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