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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工程车遇降价 不愿原价支付买主被裁违约
本报讯(记者 张智威)哈市男子刘某分期付款购买工程车。然而4个月后这台车降价了,因此他不愿按原价继续支付。近日,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并认定刘某存在违约行为。
2020年,刘某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工程汽车,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分20个月付清。然而4个月后,这款车降价了,刘某觉得“很亏”,于是与销售公司协商要求按降价后的价格付款,并停止付款,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同意。
尽管销售公司多次催促,但刘某一直未付款。于是,汽车销售公司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汽车,要求刘某支付车辆使用费及违约金。
对此,市仲裁委认为,当初合同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能擅自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用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裁决决定解除双方《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刘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工程汽车,支付9个月的汽车使用费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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