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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多出一张“欠账信用卡”,被银行起诉
市民自证清白后把银行告了
  本报讯(记者 王冠)市民高某买房时得知其名下的“信用卡”有欠款,存在不良记录,导致其在银行的信用下降,可他却完全不记得自己办过这张“信用卡”……
  银行告市民:
  偿还信用卡欠款
  据悉,2020年9月17日,某银行将市民高某诉至南岗区法院,称2010年7月16日高某向某银行办领信用卡并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办卡后,高某刷卡消费5950元迟迟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挂失及超限手续费等。
  该案审理过程中,高某抗辩称,案涉信用卡不是其办理的,2010年3月,他在鄂尔多斯,2012年3月末回哈尔滨,申请信用卡时本人不在哈尔滨。同时,也没有使用过案涉信用卡,他在购房时才知道有信用卡欠款的情况。高某申请对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高某”签字进行鉴定。
  南岗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高某提供2010年在某医院病历、2012年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签字和2009年购房合同上签字作为案前样本,某银行对高某提供的案前样本不予认可,认为应由高某证明三处样本上的签字均为高某所签后才同意作为样本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南岗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高某对申请表上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并积极提供案前样本,应视为完成了其是否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某银行原因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某银行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某银行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市民告银行:
  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高某要求某银行把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删除,某银行未予处理。2021年,高某将某银行诉至南岗区法院。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在其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将原告的债务记录消除,但因被告作为经营银行,对于不良记录只有呈报记入和呈报撤销的权利,是否记录和撤销是作为管理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被告无权直接消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故应由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原告报送撤销不良信用记录申请。
  最终,南岗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高某报送撤销不良信用记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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