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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下月起全国互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印发通知,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管理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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