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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洗澡突然有人掏手机“直播”?
市民:可得留心了 洗浴中心:是一场“误会”

  本报讯(记者 王铁军)近日,市民李波(化名)向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在洗浴中心内“撞”到有人闯入浴区进行“直播”。“虽然是男宾区,可也不能随便用手机拍来拍去,万一被拍到个人隐私就不好了。”顾客在洗浴中心是否被“直播”了?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调查。
  据李波讲,15日他在南岗区西大直街一家洗浴中心消费,当日19时27分,他在男宾区茶歇处发现,一名男子手持手机云台站在浴池边上,好像正在“直播”拍摄。当时,浴区里有人正在洗澡。李波立即找来服务员进行交涉,随后该名男子被服务员从浴区叫了出去。担心可能被“偷拍”,李波说,这次不愉快的经历让他在心理上产生了阴影,“以后再去洗浴得留心了”。
  22日,记者辗转联系到这家洗浴中心一位自称姓杜的经理,他向记者介绍说,15日晚上确实发生过这件事,不过是一场“误会”。当时这名经理也在现场,接到顾客反映后,工作人员及时对该男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据他们调查了解,该名男子是来洗浴的顾客,当时并没有在直播或偷拍,而是拿着手机跟人聊天。工作人员检查了该男子的手机,手机内没有与洗浴相关的照片、视频。
  杜姓经理说,在洗浴中心的浴区内悬挂有“拍照侵权 追究责任”的提示牌,在休息区顾客可以正常使用手机。该男子直接在浴池边上用手机的做法不妥,已被工作人员提醒告知,洗浴中心也将做好对顾客的解释工作。
  律师说法
  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占春表示,浴池毕竟是比较私密的场合,严禁偷拍摄录,就是为了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利用,也是对消费者人身的一种保护。浴池偷拍、直播,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民事责任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如果偷拍的视频、图片流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偷拍者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同时,律师指出,经营者应在浴池明显的位置摆放“禁止拍照、录像、直播”的指示牌,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有条件的最好在洗浴区设专人进行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否则,一旦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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