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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闺女不像自己 鉴定后真相了
法官:“欺诈型抚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报讯(记者 王冠)赵吏可能做梦都想不到,从前在电视里才能出现的狗血剧情,居然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支付十余年抚养费的“小棉袄”,竟不是自己亲生女儿,这是怎么回事?
  市民赵吏与高小昕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玲玲出生,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玲玲由母亲高小昕抚养,赵吏作为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玲玲年满18周岁。
  离婚后,赵吏按时支付了玲玲的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直至2021年,赵吏身边许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儿与赵吏外貌差异巨大,很多人开玩笑说“似乎不像是亲生的”。
  多次类似的言语刺激了赵吏,于是赵吏与玲玲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果然非亲生父女关系。赵吏到法院起诉,要求高小昕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继续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吏对玲玲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因此给赵吏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赵吏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高小昕返还赵吏已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赵吏以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小昕多年的隐瞒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赵吏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认定一审判决高小昕给付赵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低,予以调整至10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据市中院法官介绍,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其导致的“欺诈型抚养”亦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男方来讲,从孩子出生直至亲子鉴定时已有十余年,这期间父亲对女儿的付出不仅是金钱的付出,更有情感的投入,当多年的付出换来无亲缘关系的结果,对个人精神的打击一定是巨大的,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抚养费,由于女方的欺骗导致男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由此付出的经济成本,需要女方赔偿。二是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孩子今后将承受缺失父爱、“爸爸”不再是爸爸的现实,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而对于女方,将承担巨额的赔偿及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面对社会的指责。对于当代社会,尤其是刚刚步入婚姻的夫妻来说,拥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意识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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