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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楼下太吵,三楼扔出个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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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楼下太吵,三楼扔出个酒瓶
砸伤路人,女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报讯(王浩冰 实习生 刘梦琦 记者 王骁)因觉得楼下的声音影响孩子休息,住三楼的女子将啤酒瓶子扔下“提醒”,砸伤了抱娃的市民。该女子因涉嫌高空抛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28日中午,道外公安分局南市街派出所民警侯弈名接到报警,称有市民在太古街一超市门口被从天而降的啤酒瓶砸伤。民警随即前往现场,只见受伤的女子用手捂着头部,身上、地上都有血迹,不远处有一个破碎的啤酒瓶。
民警通对楼上居民进行排查,发现三楼女住户张某翠虽然不承认是自己高空抛物,但神色慌张,颇为可疑。
3月30日,所长王伟带领民警侯奕名、辅警芦文棋,将涉嫌高空抛物致路人头部受伤的张某翠抓获。在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等证据下,张某翠道出了事发的经过。张某翠觉得楼下吵闹影响孩子休息,想弄出点动静警告一下,于是将一个酒瓶从自家阳台扔了出去,不想正好砸到了一个抱着孩子的女子的头上。
目前,其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张某翠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律师说法
黑龙江吉创律师事务所王宇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新闻链接
2021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经呼兰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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