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智威
今年60岁的李哲走出法院,手里拿着胜诉的判决书,转手交给一旁的儿子李楠,一言不发,尽管心疼儿子,可又不知该说些什么。
李楠死死掐着判决书,看了许久。他突然有种感觉,这张判决书似乎是对自己四年爱情的祭奠。
未婚妻突然的“背叛”,令李楠无比沮丧。当初,他为表真心,将父亲李哲赠与他的婚房加上了未婚妻黄冰的名字。然而,他和家人、朋友们谁都不曾想到,婚期临近,未婚妻却与别人“闪婚”,还让自己的父亲卷入一场房产诉讼风波。
儿子恋爱4年要成家
慷慨父亲倾囊相助买婚房
今年24岁的李楠与黄冰是大学同年级同学。李楠回忆说,入校时,他第一次见到黄冰,就已经认定她是自己未来的新娘。在李楠的猛烈追求下,黄冰没多久便“缴械投降”,成了他的女朋友,一切都是那么顺理成章,仿佛上天注定一般。
黄冰家在外地,每逢周末,李楠就将黄冰带回家吃饭。父亲李哲也渐渐熟悉了这个女孩,尽管不是特别满意,但见李楠对女孩的喜爱,李哲和妻子还是默许了。“婚姻自由,我快40岁才有个儿子,他开心我就开心。”见两个孩子相处融洽,李哲在心里也把黄冰当成了未来的儿媳妇,给李楠带什么好吃的、用的,也经常给黄冰带一份,以示关心。
时光如梭,转眼间,两人相处已经四年了,毕业后他们便开始准备组建家庭。此时,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眼前——婚房。“早就给你准备好了!”李哲老两口为了儿子,拿出毕生积蓄,作为对小两口婚姻的祝福。
精挑细选,李楠、黄冰看中了一套位于南岗区的房产,价款90余万元,男方家付了50万元的首付,剩余的钱打算慢慢还。办房产证时,黄冰在父母的授意下,想加上她的名字。“你得给我个保障吧,将来你如果对我不好怎么办?毕竟我家不是哈尔滨的。”见到未婚妻楚楚可怜,李楠便去找父亲商量。
婚房加女友名字以表真心
不料新郎却不是他
面对儿子的坚持,李哲只能提示,“毕竟你俩还没登记呢。”李楠却觉得应该有男人的度量,该有担当。就这样,婚房的房产证加上了黄冰的名字。由于儿子目前还没有工作,从房屋按揭之日起,也都是李哲替他们归还房贷。接下来,双方家长也都如当初设想的,推进着这对新人的婚礼,订酒店、拍婚纱照忙得不亦乐乎。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儿,却是谁都始料未及的。
“我们还是分手吧。”面对未婚妻黄冰的一脸严肃,还有陌生人般的淡然,李楠一头雾水。“我挺对不起你的,我喜欢上别人了,我马上就要跟他登记了。”黄冰似乎早已打算坦然面对这些,说这些话时十分淡定。
她告诉李楠,这不是“预谋”,而是“偶然事件”。两个月前,她通过社交软件与以前的一位高中男同学联系上了,双方发展得很迅速。“我已经跟我家里说过了,好在我们还没有登记,我其实还是离不开老家,想到未来的数十年都得自己在这个城市,我还是做不到,算我对不起你。”黄冰的话令李楠痛不欲生,尽管李楠言语劝尽,甚至卑微挽留,但黄冰仍不为所动。
女方拒绝归还房子
称“女儿不能白跟你一回”
很快李哲就察觉到儿子的不对劲儿。询问原因后,他起初觉得是两人在闹别扭,让妻子去跟黄冰说说,解除误会,不要影响婚期,但并没有效果。李哲认为结婚是大事儿,应该先让他们冷静冷静。然而,一个月后,李哲父子等来的消息却是,黄冰真的已经登记结婚了,新郎却不是李楠。
事已至此,人留不住了,还是先研究房子的事儿吧。为了房子的事儿,李家父子与黄冰及其家人谈了几次,要求黄冰把自己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剔除。
然而,女方家长却认为,“我们家闺女不能白跟你儿子好几年吧,得给我们一些补偿,才能将房子还你。”“你们都嫁人了,还霸着我家房子干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见协商无望,李哲将黄冰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李哲所有,黄冰应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律师: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楠、黄冰婚房的首付款由李楠父亲李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李哲偿还,故在黄冰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黄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李哲所有,被告黄冰应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此,黑龙江省吉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宇南说,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登记结婚就是所附的生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就本案而言,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现实生活中,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经济能力不足,一般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为了让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署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
因此,为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父母与子女间发生赠与行为时,签署正式的赠与合同,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争议。
(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