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 琳
从小被送人
只见过照片里的亲生父母
“她从我小时候就没有抚养过我,生活上也没有帮助过我,我和他们这么多年来都没有来往,也没什么感情,现在突然找我讨要赡养费,说如果不给就去法院告我,我现在真的十分纠结。”近日,家住道外区的赵先生向本报打来求助电话,希望咨询律师,对于自己眼前的处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出生在绥化农村的赵先生今年53岁,他本来上面还有两个哥哥,是家中的最小的儿子。不过父母在生下赵先生之后,由于生活窘迫,将不足一岁的他过继给哈市的一位远房亲戚。过了许多年后,虽然赵先生对自己的身世有所了解,但由于生活在不同城市,生活上并无来往,所以这么多年来,赵先生也只是在照片里见过自己的亲生父母。
2019年春赵先生的生父去世,他代表养父母去绥化参加了葬礼,见到生母以及两个哥哥,说起过去的事情,双方也是感慨颇多。此后赵先生与绥化的哥哥互相留了电话,还加了微信,联系逐渐多了起来。赵先生有时会收到哥哥发来的信息,有询问事情的,有节日问候的,有时候也会跟他说一说生母的情况。
生母没养他
却索要赡养费
今年四月份,赵先生接到老家二哥的电话,对方让他回去给父亲上坟。赵先生考虑后并没有答应,一来由于疫情管控不便外出,另一方面赵先生始终觉得自己与养父母的感情更深,养父还健在,让他去给生父上坟,赵先生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更担心养父母伤心。
不久后,赵先生82岁的生母找到他,表示自己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吃药,两个哥哥家里生活拮据,无暇顾及她,希望生活条件较好的赵先生能够尽尽孝心,承担赡养义务,让他每月给自己生活费,还有医药费。
然而,此时的赵先生也并非“一身轻”。孩子毕业后刚参加工作,还没有结婚,养父母也都80多岁了,膝下只有他这个养子。赵先生觉得自己已经没有多余的能力和精力照顾生母,希望两个哥哥承担起责任,自己只能给予很小的经济资助。
对于这样的答复,两个哥哥都不接受。于是,一场针对赵先生的口诛笔伐开始了。哥嫂说他没良心,忘了本,亲生母亲也表示要去法院告他不赡养。一天,赵先生正在单位上班,接到老家大哥的电话,电话中称生母又住院了,医疗费还没有着落,让他马上汇去两万元钱。赵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该拿这笔钱,并婉转地表明了态度,结果大哥在电话中将他一顿大声训斥,并再次表明,如果他对生母不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就和母亲上法院告他。他们哥俩的对话,周围的同事也都听清楚了。这件事让赵先生颜面扫地。为此赵先生整日睡不着觉,他不知道自己的做法对不对,还担心哪天真的会接到法院的传票,如果被传出去自己不孝顺,以后在工作单位都抬不起头。
与生父母间权利与义务
已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所谓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亲生父母因某种原因或者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便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的情况。而对于这样的事,每个人的想法也不一样。有人认为,血浓于水,父母予你有生养之恩,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报答赡养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也有不少人表示,这位赵先生从小就被领养,生母未曾尽到母亲的养育义务,只生未养,赵先生从小到大没有感受到生母的母爱,与她没有太多感情,不愿意尽孝也可以理解。
对此,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律师称,通过赵先生的描述,他被过继给养父母的时间较早,虽然没有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但是能够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生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但同时律师还指出,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的抚养义务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
在传统观念里,母亲十月怀胎,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子女从生下来以后就负有感恩的义务。即使生母有百般不是,传统观念依然以生母的主张为重。然而现今社会是法制氛围下的家庭关系维护,更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而非绝对的血缘关系。送养出去的儿子,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本分,且是法律所规定的。当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对生父母表达一定的关怀,也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情分,但情分不能高于本分,更不能以情分为由,进行道德绑架。
孝心的定义究竟是什么?不赡养就是不孝顺?在道德伦理的家庭矛盾中,这似乎很难找到正确的答案。所以律师建议赵先生,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尽自己该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