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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及5起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摇人”斗殴 双方获刑
  □本报记者 王冠
  5月3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5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例。
  据了解,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严重暴力犯罪等恶性案件比重下降,性侵类案件比重上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主要新增犯罪类型。
  案例一
  未成年人为赚几百元
  成网络犯罪“帮凶”
  2020年4月,张某在哈市香坊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1张、手机卡3张、U盾3个,后将上述银行卡等物品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8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经审计,张某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总流水共计人民币1589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唆使下同样办理了3张银行卡及手机卡、U盾,并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同年7月,张某又将上述三张银行卡等物品以4200元的价格出售,供他人实施诈骗。经审计,王某3张涉案银行卡总流水共计人民币1763万余元。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次日,王某协助警方抓获同案被告人张某。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王某均系主犯。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自首、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张某非法获利8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王某非法获利37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目前哈市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在校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易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误认为普通的日常兼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同时,还要注重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特别是被胁迫或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挽救”为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两方“摇人”约架
  因聚众斗殴罪获刑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在哈市道外区某废弃楼内,王某与杨某(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伙同韩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二十余人,杨某、卢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伙同被告人赵某1、赵某2等纠集十余人相约斗殴。其间,韩某持木棒将赵某1头部打伤,造成3.5厘米创口,赵某1踹李某某一脚,赵某2持棒球棒向对方乱抡。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道外警方抓获;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1、赵某2投案自首。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1、赵某2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系主犯。李某某辩护人以李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赵某1、赵某2的辩护人均以赵某1、赵某2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构成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赵某1、赵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案
  这是一起对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赵某1、赵某2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做事冲动,自认为出于哥们义气而参与聚众斗殴,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底线。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针对未成年人特色工作机制,考虑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均是成绩较优秀的在校学生,案发后主动自首,且均认罪认罚等情况,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给二人一次重返校园的机会,继续完成学业,回到人生正轨,充分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化作用。
  案例三
  胁迫、捆绑、强奸幼女
  男子被判刑六年
  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某短视频软件与被害人蒋某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同年8月14日,高某某约蒋某某见面,被对方拒绝。高某某随后以“知道蒋某某家在哪,如不出来就找人打她”威胁其与自己见面,蒋某某被迫应允,见面后高某某驾驶某外卖平台的摩托车将蒋某某拉到五常市某小区,以威胁、恐吓、捆绑的方式强行与蒋发生性关系,事后高让蒋某某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并威胁其如果告诉家长就找人打她。同年8月22日,高某某再次产生奸淫蒋某某的想法,当天15时许,高某某将蒋某某叫出并拉到五常市某小区,再次强行与蒋发生关系。期间高某某询问蒋某某的年龄,同时威胁其如说不满十四周岁便将其整死。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用威胁、捆绑等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两次奸淫幼女,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惩处。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适当从宽,但结合其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性,对其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说案
  快递、外卖行业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旦个别人员在接触单身女性或者未成年人时产生不法意图,很容易利用其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本案高某某系外卖员,案发后在当地外卖快递群体中产生较大关注,对其依法从重打击,既对潜在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了震慑,又对广大守法人员起到教育引导作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性侵未满十二周岁幼女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高某某虽然在侦查机关即认罪认罚,但其手段卑劣,主观恶性深,对幼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故应严格把握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幅度。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体现司法机关零姑息、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四
  受人指使盗窃手机
  未成年人获刑二年
  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魏某于2019年3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网络公司认识,二人系朋友关系。同年8月,郑某受魏某指使,在某旅馆盗窃高某手机一部,利用在前台开房时窃取的被害人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将高某手机绑定银行卡内的13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转至魏某事先设立的赌博网站账户内,赃款被二人提现后挥霍。
  同年11月,郑某受被告人魏某指使,以同样的方法在南岗区某旅馆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两部手机后,将手机内绑定微信中的1951元钱窃取,赃款被二人提现后挥霍。经价格认定,刘某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同年12月,郑某在南岗区某小区旅店内以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姜某的电话借走后,盗窃姜某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20000元,郑某的行为被姜某发现,逃跑时被抓获。
  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该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郑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其幼时离异,郑某随母亲生活,其母亲患有癌症,家庭生活拮据,郑某从小缺少陪伴和管束,导致其过早步入社会,走上了歧途。经综合考虑,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郑某、魏某退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30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751元;退还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案
  这是一起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宣判后,法官与郑某家属取得联系,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知其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要意识到经济条件只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因之一,并非决定因素,不要因小失大缺失陪伴孩子成长的时间。否则,子女一旦走上歧途,将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其父母也认识到自身确实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等原因忽略了子女的成长,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更加注重对孩子的教育和陪伴,让孩子将来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案例五
  缓刑期“二进宫”
  未成年人被判刑
  被告人沈某,初中文化,2018年7月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3月又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沈某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2月28日、3月12日在超市进行盗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但其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故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做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期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时的年龄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原刑事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案
  本案是在未成年犯罪中较为少见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案件。被告人前两次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在第一次犯罪时,考虑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庭为了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宣告缓刑。同时也是希望其在三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可以深刻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但沈某并没有及时改过而是选择了再次犯罪。本案具有一定警示作用,使未成年人可以意识到年龄不是他们永远的保护,一旦构成累犯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对其惩罚的力度不会因为其系未成年人而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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