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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 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
一些贪官利用民间借贷只赚不赔

  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违纪违法案警示视频截图。 
  “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被“双开”;“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被“双开”……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典型案例,彰显了对利用民间借贷进行权钱交易“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作为新型腐败、隐形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主要伎俩有哪些?相较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违规民间借贷有哪些特点?如何精准打击系统施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借钱给老板
  说利息多少就多少
  “我以前看重经济账、权力账、面子账,其实根本都是‘空账’,我自以为精明一生,到头来却算出了这么一笔毫无意义的账……”面对调查,浙江省义乌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长鲍江富悔恨不已。
  2008年,鲍江富偶然接触到一个“赚钱行当”——民间借贷。他私下盘算:坐在办公室里,左手一支、右手一收,就是一大笔利息!于是他拿出多年的积蓄,又通过亲属名义向银行贷款,筹措了数百万元“本金”。他既为收息赚钱之轻松而窃喜,也为万一收不回本金而发愁。2011年底,当做道路养护工程的老板金某某向其提出借钱时,鲍江富顿觉难题迎刃而解。
  鲍江富自恃在公路局任职,工程由谁施工,验收通不通过,工程款何时结清,皆由其掌控。“在我手上做工程,不怕他没钱还!”不仅保险,利息还高,利息2分、2分5还是3分,都由他说了算。自此,鲍江富开始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疯狂放贷。
  眼见与鲍江富发生借贷关系的老板承接工程越来越多,其他老板也纷纷开始“缺钱”,向其借钱。鲍江富的贪欲之心也愈发膨胀,发展到后来,竟开始将未向其借过钱的老板叫到办公室,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借钱。2014年7月,鲍江富主动联系老板陈某,让陈某向其借款。陈某在无资金需求情况下,为求得鲍江富关照,向其借款200万元,月息2分5。至2015年1月,鲍江富赚得利息30万元。
  几经磨合,鲍江富和老板们之间变得愈发默契: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鲍江富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鲍江富说利息多少就多少,说借多久就多久。相应地,他会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借钱的老板们给予“照顾”。
  法院认定,2011至2017年,鲍江富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收息等方式向承揽工程的多名老板索取财物,共计77.79万元。
  2017年10月被查处的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他的习惯是不收“小钱”、不收他信不过的人的钱。更关键的是,他几乎不直接收钱,要么通过代理人收,要么通过高息放贷收——为了捞钱,他甚至会强迫借贷给有求于他的人。
  有求于他的老板不得不接受其放贷。以至于这些老板私下见面时,经常调侃对方,“有没有找张书记借钱啊”“不借搞不成嘛”,大家相视苦笑。经查,张晓江为掩饰违法行为,以高利放贷方式收受贿赂2558万元。这些老板也通过张晓江手中的权力获得了巨额利益。
  张晓江在接受审查期间坦言:“通过网上搜索职务犯罪的手段发现,采用给管辖范围内的老板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比较稳妥,于是用表面的借贷方式麻醉和欺骗自己,以至于心里没有任何畏惧,行为没有任何底线。”
  利用职务便利
  帮人借贷收受财物
  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愈发隐蔽。
  从谋利手段看,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2004至2018年,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利用职务便利帮私营企业主谢某生等3人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等方式,收受财物3500余万元。廖炎秋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又如,重庆市涪陵区某行政执法单位副科长向某,长期借用执法对象资金累计39万元,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对方说情打招呼以减轻处罚,直至案发仍未归还借款。
  有的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对外放贷获利。2013年起,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光弟与重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光伟合谋,由刘光伟用空壳公司提供不足值或虚假抵押物等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经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经办人杨长建、审核人郑良云、审批人孙光弟签字同意后,先后8次套取公款4800万元,以36%-72%的年息借款给他人,致使公司16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从作案心理看,一些涉事者思想蜕化变质、缺乏正确义利观,自我麻痹、心存侥幸。有的认为民间借贷行为隐蔽,即使被查也能以“正常借贷关系”为由掩盖利益输送之实。有的自欺欺人,罔顾权钱交易实质,认为只要“借了钱能还回去”“是用自己的钱赚取利息”就没错。如湖南省原邵东县委副书记刘社卿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提供帮助,收取双方约定的以借贷收息方式所送好处费。刘社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月利率3%以内的利息,属正常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等。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刘社卿的上诉,维持原判。
  收取高额“利息”
  民间借贷只是幌子
  “我为了利益,违规放贷,明知他是通过向我借钱的方式让我获得高额利息,依然照收不误。”今年1月,浙江省三门县政协副主席王广法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其部分受贿款来自于高息借贷。
  2014年,商人陈某某向王广法提出借款,以月利率3%向陈某某出借200万元。调查发现,王广法曾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产证办理、场地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对王广法与陈某某资金往来分析后发现,陈某某当时财务状况良好,并无资金需求。
  审理人员分析,王广法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谋取利益,在明知陈某某向其他人借款利率不超过2分的情况下,按照3分利收取利息,其收取的高出2分的利息,实质就是权钱交易,故将该部分利息认定为受贿。对于2分以内的利息,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故将2分以内且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双方通常存在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借款的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借款后出借方有催促还款行为、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相比之下,一些公职人员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借钱给有求于自己的请托人,收取高额“利息”回报,实质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浙江省仙居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徐佩华分析,一方面,借贷双方地位不具有正常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平等性,请托人有求于领导干部,其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希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另一方面,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公平性,请托人支付高于正常的“利息”,违反了正常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应当对等的公平原则。
  徐佩华认为,查处此类案件,不能仅看是否具有书面的借款手续,是否真实履行借款本金的支付,还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借款人是否具有资金需求,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二是借款人与领导干部平时有无经济往来;三是借款人是否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四是借款人给予领导干部的利息是否明显高于其给予同时期其他不特定对象。查明这些情况,领导干部与借款人以借贷收息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就再也无法掩盖。
  “看似花样翻新、手段隐蔽,实则只抓住利益输送与干部职权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就能揭去为权钱交易行为披上的‘合法’外衣。”徐佩华说。
  反腐观察
  表面是借钱
  实质是借“权”
  反腐专家表示,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准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行为,为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民法典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发布新规,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业界人士认为,这客观上增加了以违规借贷形式变相权钱交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规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推动净化政商关系。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贷谋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以案促改促治。一些地方纪委监委加强反面警示,通过通报曝光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以案明纪、以案说法。针对鲍江富案反映的工程发包暗箱操作、领导干部违规借贷等问题,浙江省义乌市纪委监委推动市公路管理局强化数字赋能、引入“三重一大”网上监督系统,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制度,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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