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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突然“变卦” 要退10万定金
卖方申请仲裁获得5万元补偿款
  本报讯(记者 王冠)女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居住环境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于是想毁约并要回已交定金。这种情况下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看看仲裁员咋说。
  今年6月份,市民唐某与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购买杨某位于哈市道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屋售价150万元,定金10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由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合同签订后唐某依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唐某到小区和物业公司了解小区的居住环境,发现该小区的居住环境不适合家中老人和小孩居住,无法满足唐某的要求。于是唐某和中介公司沟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联系到杨某,表达了唐某要解除合同的意向,杨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中介公司把唐某交付的定金交付给自己。唐某不同意。
  近日,杨某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唐某和中介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
  “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买方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卖房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愿,唐某要求解除合同确实是事出有因并非恶意违约。而杨某在交易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合同并未对小区的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并且唐某在签订合同前也到小区亲自查看过房屋。所以解除合同双方均没有重大过错,但是唐某违约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最终,在仲裁员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唐某补偿杨某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定金属于实践合同,交付才产生效力,因此买方在交付定金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仲裁员提醒市民,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小心谨慎,对于房屋本身或者小区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更要提前做好功课,在签合同前主动、充分地了解相关情况,只有在完全掌握具体情况,并且满足自己的要求后,才能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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