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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四张清单”
网约车违规但未阻碍执法可从轻处罚
  本报讯(记者 刘希阳)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包容审慎精准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等情形,发布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四张清单”。
  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中,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无同时存在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可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中,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身、车架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首次被发现;当日书面告知立即改正;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首次被发现;当日书面告知立即改正;未发生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中,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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