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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遛狗不拴绳,吓坏女邻居
争执中孕妇早产 女邻居判赔1800余元
  本报讯(记者 张智威)一名孕妇遛狗没拴绳,吓坏女邻居。双方发生争执后,孕妇早产。女邻居王滨(化名)称:“有因才有果,遛狗不拴绳在先,所以才产生事后的结果。”不愿意对此事负责。近日,产妇孙菲(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王滨承担责任。
  孕妇遛狗不拴绳
  吓坏女邻居
  “不是每个人都喜欢小狗的,我是害怕的,所以才不慎碰到了她。”王滨家住呼兰区一小区,年初的一天,20时许,下班回家的她走进小区院内不久,突然看到一只金毛犬向她跑来。由于小时候有被狗咬的经历,她特别害怕。“这只狗虽然没把我怎样,但在我身边不足2米的距离跑来跑去,让我觉得特别恐惧。我当时几乎哭喊着说,我怕狗,谁的狗拴起来!”在她大喊时,一名孕妇走了过来,用狗绳将狗拴了起来。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也许是由于惊吓过度,王滨觉得这样大的狗不拴狗绳在小区院内遛十分危险。“狗虽是人类的朋友,但不是每个人都喜欢的,也有害怕狗的人,遛狗至少也该拴绳,确保他人的安全。”情急之下,她在指责金毛犬主人的同时,表示要报警,“你再这样遛狗,我一定会报警。”
  争执中碰到孕妇
  女邻居成被告
  这句话成了双方争执的导火索。争执中,王滨转身时碰到了孙菲,孙菲当即表示身体不适,坐在了地上。事后,孙菲去医院进行检查,出现了早产情况。孙菲其及家属觉得早产是王滨所致,王滨需要进行赔偿。王滨认为“遛狗不拴绳”是此事的诱因,否则不会发生一系列的事儿,双方存在争议,无法解决。随后,孙菲将王滨以侵害其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呼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王滨因遛狗一事与孙菲发生争吵,并致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孙菲要求王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为宜。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王滨应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菲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1800余元。
  这种遛狗行为
  很多犬主也看不惯
  记者走访部分小区发现,绝大多数犬主人遛狗时都能拴绳,也有个别人带了犬绳却未拴。未拴绳的狗多数为小型犬。被问及为何不拴绳时,得到的答复通常是“小狗,不咬人,我马上拴。”
  对此,很多犬主人也表示“看不惯”。市民李先生说:“我家也养狗,有的犬主人认为拴绳就是虐待了小狗,限制了它的‘自由’;也有人对自家的狗过于自信,总认为不会咬人,这些都是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别人的感受。毕竟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狗,而且要真发生了咬人的情况,那就悔之晚矣了。”
  律师说法
  对于遛狗不栓绳,黑龙江吉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宇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犬主人的行为将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在类似事件中,取证维权是关键,取证时需要具体说明违法事项,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通过录制视频等方式,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查找,对违法养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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