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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内捕野生鲫鱼 俩人获刑

  本报讯(侯洵 记者 王铁军 韩业宏)钓鱼对许多人而言是再平常不过的休闲活动,但在自然保护区里捕鱼可不行。
  4月初至5月中旬,闫某、刘某在明知哈拉海湿地保护区为黑龙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止捕捞行为的情况下,仍使用渔网、地笼和捕鱼花篮,非法捕捞野生鲫鱼623.88公斤。二人在市场出售野生鲫鱼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鲫鱼388.8公斤,价值5704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闫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同时,赔偿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生态修复费5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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