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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当地领导“过罚相当不相当”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近日,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陕西榆林的一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粮油蔬菜店店主罗先生说:“(他们)说这芹菜不合格,要(进货)票据,但是我的票据丢了,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自己有错误,也接受处罚,但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我们得卖多少芹菜,才能挣回来6.6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会上,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当即回答:“不相当!”
  延艳东对记者说:“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元,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
  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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