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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电子烟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销售网点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通知》明确,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通知》强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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