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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口罩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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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口罩行动”的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持续加大。进入冬季,规范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实用的防控措施。为有效阻断冬季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口罩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哈尔滨市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口罩行动”范围。
二、目标要求
针对一些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和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务必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应戴尽戴
(一)从事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包括:
1.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人员;
2.接触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商超进口商品、专业市场进口商品、国际邮件快件从业人员。
(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
1.一般接触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等)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医护人员等;
4.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学检查检验工作人员。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司乘人员、安检人员、机场地勤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凡进必戴
市民群众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须佩戴口罩: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
2.乘坐厢式电梯,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5.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时;
6.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7.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8.老人、慢病患者外出时;
9.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
规范佩戴
口罩的规范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不同人群在不同场所选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长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佩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留存少量N95口罩、医用口罩备用。
三、工作要求
(一)全体市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当成日常生活的标配,切实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和规范佩戴。
(二)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并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规范佩戴口罩。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健、公安、市监、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相关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的执法监督。
(五)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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