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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万多“打点” 事没成为啥钱要不回
法院:民事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王鸿凌
  自从几天前的官司败诉后,60岁的市民老徐每天夜晚都辗转反侧、难以入睡。无奈,他只能悄悄起身独自来到书房,点燃一颗烟看着窗外。此时的他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只因自己半年前的糊涂行为,把自己和老伴的养老钱打了水漂。
  半年前,老徐在一次饭局上委托朋友帮忙给自己刚毕业的儿子办理工作,没想到钱花出去了,工作还没办成。一气之下,老徐到法院将朋友起诉,三审时却被驳回。“我给他钱,事没办成,这钱不应该退还给我吗?”老徐一直觉得很窝囊,想不明白自己的诉求为何会被驳回,同时也不敢把这事和老伴如实坦白。
  酒局上遇到“有关系”的朋友
  主动联系对方求帮忙
  “他当时说得特别斩钉截铁,我也就动了心思……”这段时间,老徐在和朋友的一次聚会上,听说朋友的朋友老韩在某局有一些“特殊”关系,能为别人安排进局里工作。
  “我儿子刚大学毕业,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我就硬着头皮去求了他。”老徐一想到自己的儿子还在到处投简历想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便把老韩的话记在了心里。聚会结束后,他便主动联系到老韩,希望对方能帮助自己的儿子进到某局工作,能有一个“铁饭碗。”
  老徐没想到自己的请求很容易地就得到了对方的同意。但是,老韩说,要想办这份工作,前期需要拿一些费用来“打点”,需要支付25000元前期费用。
  帮儿子找工作事没办成
  钱也打了水漂
  一听说需要支付费用,老徐想都没想就直接向老韩支付了这笔钱,同时对方还给老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如果事情办不成,钱则予以返还。
  半个月后,老韩找到老徐,称前期关系已经打点完毕,后期只需要交68000元,就能把事办妥。老徐又按老韩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费用,老韩依旧出具了借条。
  几个月后,老韩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老徐多次询问未果。老徐遂到某局了解情况,结果被告知根本没有此事。“我这才感觉自己是被骗了!”于是,老徐便去公安部门报案,但是,经公安部门审查后认定,老韩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为此,老徐将老韩诉至法院,要求老韩返还93000元。
  三审法院判决
  原告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本案被告老韩以为原告老徐儿子办理工作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的儿子办理工作等相关事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判决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老韩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老徐的儿子办理工作,从而谋取不当的利益,该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行为,老韩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老韩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告老韩认为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儿子办理工作,给付受托人老韩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公务员体制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三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老徐的起诉。
  本案三审主审法官认为,民事活动的进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本案中,老徐委托老韩通过找关系的方式为自己的儿子办理工作的行为本身有违社会公德。老徐意图通过不正当途径为儿子办理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老徐虽然未达到其请托事项的目的,但因为其行为本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为方式有损社会秩序,所以,老徐主张的老韩返还其财务的请求于法无据,法律不予支持。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老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为化名)
  律师解读
  不正之风
  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就本案,记者联系了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佟建磊律师,佟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解读。
  “单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来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佟律师表示,结合本案,老韩以帮助老徐的儿子办理某某局工作为由,向老徐两次索取了合计93000元,但其并未实现承诺,那么,老徐有权要求老韩予以返还不当得利。但是,结合立法精神及《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因此,本案中老徐的行为究其根本是助长了不正之风,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利益。
  新闻延伸
  关于介绍工作收取好处费的案件,前期,法院一般以不当得利或者委托合同纠纷处理,以无效合同为由判决返还相关款项。但是,近几年随着该类案件不断增加,及公众对该类行为的不同观点也有所增加,所以,法官对此也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仍然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2.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判决结果占比较高)。
  3.该行为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保护,将该款项予以没收。
  4.除上述三种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外,部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常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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