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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赠与情人数万元 妻子起诉追讨
法官: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无偿赠“第三者”无效
  □本报记者 张智威
  “他背着我为那个女人花了那么多钱,我必须得要回来!”得知丈夫与别的女人“有事儿”,还瞒着她多次给情人转账,市民刘丽(化名)怒不可遏。商量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丈夫的情人许冰(化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丈夫对许冰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赠与的钱财。
  丈夫婚内出轨 转账6万余元给情人
  赵刚(化名)与刘丽2007年登记结婚,生活还算安定幸福。不久前,刘丽发现赵刚每月交家里的收入明显减少。经刘丽多次追问,赵刚不得已说出实情。赵刚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个叫许冰的女人。两人逐渐熟悉后,许冰对他格外温柔,令他不能自已,随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交往期间,为了获得许冰芳心,赵刚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许冰人民币6万余元。
  “那是咱家的钱,凭啥给她,你得给我要回来!”见赵刚不情愿向情人要钱,痛心不已的刘丽决定通过自己的方式追回这笔钱。她将许冰、赵刚告上了法庭。刘丽认为,在与被告赵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许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赵刚单方的赠与行为,事先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原告的追认,且该赠与行为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要求确认赵刚对许冰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法院判决赠予无效 被告返还部分钱款
  庭审中,在被告席上的许冰对这一切并不认可。她说:“赵刚追求我的时候,告诉我他已经离婚了,所以我才会跟他好上的,是他先没有说实话,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许冰说,二人交往期间,赵刚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部分用于网上购买男士衣裤、男士手表等赵刚个人生活物品以及赵刚店内的经营用品,只有一少部分才是用于赵刚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的房租、饮食、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开销,且自己也经常通过微信转账给赵刚。许冰还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丽应当明确举示哪笔款项是赵刚对自己的无偿赠与,若无法明确区分各笔款项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刚与刘丽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期间,赵刚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许冰支付款项33笔,共计37838.99元。在此期间,许冰亦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赵刚支付款项18笔共计10572.1元。赵刚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许冰支付22611元,以上共计60449.99元。2021年许冰与赵刚租赁房屋共同居住,许冰在此期间支付房屋租金4990元。2020年至2021年,许冰网上消费男性物品共计6557.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刚与刘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许冰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赵刚的这一情况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赵刚的这一行为应予以谴责。刘丽是赵刚的合法配偶,赵刚与许冰婚外同居,该行为本身已对刘丽造成伤害,赵刚又向许冰赠与款项,赠与行为无疑又损害了刘丽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现刘丽作为原告要求确认赵刚向许冰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许冰返还财产,刘丽的这一诉权应予以保护。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问题。考虑到赵刚向许冰赠与款项是分多笔,并基于不同目的给付,因此要认定这些赠与行为是否违反了家事代理权,需要根据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赵刚向许冰赠与的款项是赵刚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数额较大,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已经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许冰亦未出示证据证明上述钱款的用途,原告主张确认该项赠与无效,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刚与被告许冰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许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丽款项34344.74元;驳回原告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
  财产无偿赠
  “第三者”无效
  对此,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副庭长蒋月姣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条款均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条款明确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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