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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调整部分医保药品个人支付比例
  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这个月医保新政策落地后,需要定期住院化疗的市民李大爷发现住院医保报销后,自己少花了1000元——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的通知》,从本月起,部分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实施新政。
  乙类药品
  针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药品除外):
  1.城镇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由原20%降低到10%;
  2.城乡居民个人自付由原20%降低到15%。
  特殊药品
  涉及范围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特殊药品。
  1.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40%降低到20%。
  2.参保人在医药机构使用特殊药品,个人自付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支付。
  3.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参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4.城乡居民的特殊药品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以上部分)。
  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
  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支付比例。
  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个人自付比例高于15%的项目,统一调整为15%,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的相应支付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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