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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刚买到手 就欠4年取暖费
卖方“失踪”了,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王冠
  市民刚买到手的房子,入住后发现房屋还欠着几年的物业费、取暖费,原房主“失踪”了……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来看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专业人士怎么说。
  卖方欠付
  物业费和取暖费
  2020年,市民梁逍(化名)与武建(化名)、哈尔滨某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武建以90余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梁逍。梁逍向哈尔滨某地产支付了咨询费、代办费等费用1万余元。
  2021年,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武建将房屋交付给梁逍。入住后梁逍发现武建欠付物业费,与哈尔滨某地产联系后,哈尔滨某地产用武建预留的1万元押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随后,梁逍发现武建还欠4年的取暖费没有交,但此时梁逍已经联系不到武建。哈尔滨某地产称,武建预留的1万元已支付物业费,不同意再支付取暖费。
  2021年末,梁逍支付了该房屋交付前所欠的取暖费共计1.8万余元,供热公司为其开具了纳税人为武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年1月6日,梁逍在要求武建、哈尔滨某地产承担责任无果后,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卖方应当
  支付取暖费及利息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戴海英介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武建保证将该房屋的供暖、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话、宽带等费用于交房之前按日结算完毕。武建作为出售人,应在房屋交付前将拖欠的取暖费用结清,但武建隐瞒拖欠物业费、取暖费的事实,导致买受人梁逍财产受到损失。梁逍要求武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取暖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中介是否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未约定居间人承担连带责任,梁逍要求哈尔滨某地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为,哈尔滨某地产作为中介机构,对房屋信息有尽职调查的职责,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哈尔滨某地产没有核实卖方拖欠物业费、取暖费情况,又没有提示买受人自行去查询案涉房屋是否拖欠取暖费、物业费等,哈尔滨某地产存在过错,导致买受人受到损失,应当在咨询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梁逍向哈尔滨某地产支付了咨询费、代办费等费用1万余元。考虑咨询费中还包括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费用等,仲裁庭认为,哈尔滨某地产在咨询费的50%即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合理。
  最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武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梁逍支付1.8万余元取暖费及利息;哈尔滨某地产在咨询费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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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并就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费用进行明确与交接,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提醒市民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无论是通过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合同,都应该积极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应对房屋信息尽职、尽责,树立起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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